在和平解决海域纠纷的问题上,国际上是有不少先例的。比如1969年,德国与丹麦荷兰、1977年英国与法国的大架陆纠纷,1984年美国与加拿大的渔业纠纷,1982年突尼斯与利比亚、1985年利比亚与马耳他的大陆架纷争都通过国际仲裁得到解决,但中日两国对国际仲裁,显然都有各自的顾虑。
日本首先不情愿进行国际仲裁,因为国际上通行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的大陆架原则,最为典型的就是英国、挪威的北海大陆架之争和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的海洋划界之争,都是按自然延伸原则,以海沟作为划界标准,完全没有考虑所谓中间线。日本自知“中间线”理论在国际法上站不住脚,所以当然并不情愿把“既得利益”拿到国际法庭上,由别人进行裁定。
而中国更不愿意进行国际仲裁。虽然中方拥有令日本避之不及的大陆架依据,但却不敢轻易使用它。因为中国东海问题与中国南海问题有连动效应,而中国在南海与东盟诸国的争议海域中,几乎所有的大陆架都不在中国一方。如果中国动用大陆架原则解决东海问题,那么大陆架原则也必将成为南海问题解决的主要依据,这无异于保了右手却丢掉左手,并不符合中国的整体利益。
而且根据国际法,如果国际法庭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地的归属问题,那么国际仲裁委员会有权将争议土地或海域“冻结”相当长一段时间,在此期间,争议地将交由联合国进行管理。显然,这一条对中日两国的利益都将造成伤害。所以,东海问题还是要由中日两国来解决。